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臧明星、***与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3113号
原告:臧明星,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道前街***号付门。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明星、***与被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臧明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明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明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臧明星、***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