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等与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504号
原告:***,女,193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女,***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荣(代理以上四原告),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兴,该管理处生产技术科副科长。
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