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殷毅与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79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10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道前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上诉人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