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玉平,女,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特别授权),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季群。
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乃武。
申请执行人沈玉平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602执4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337.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337.8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