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荣。
委托代理人:张耀华(特别授权),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季群。
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乃武。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和荣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枢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圩港大桥东侧、204国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圩港大桥东侧、204国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