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747-3号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9940。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元。现经本院审理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维忠
人民陪审员 高幼健
人民陪审员 邹华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