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747号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100062456572Q。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9940。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9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自2020年10月11日0时起至2021年10月10日24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