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349号
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6578775X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希望小镇1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晓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垒,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阳阳,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9940,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资产。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8万元的资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江***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徐凯槿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