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1688号
原告:盐城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NL0NHXK,住所地盐城市嘉元广场东区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且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994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节制闸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盐城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并于2022年3月23日向原告盐城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盐城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任 飞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