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9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节制闸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19940。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计1616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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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詹昌璐

代理书记员  陈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