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8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52-111。
法定代表人:王锐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校西路**。
法定代表人:邢忠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锦明
审判员  戴志霞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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