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葛津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1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邢忠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晶晶,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葛津,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代理人:张溧溧,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02民初6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津、**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0月22日,被执行人葛津、**欠申请执行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620466元(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利息,已扣除之前两被执行人已偿还的部分)。被执行人葛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两被执行人内部承担的份额,被执行人葛津于2021年10月29日前偿还所欠金额的55%(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所欠金额的45%(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若被执行人葛津到期不能如期足额履行,则被执行人葛津自愿将名下位于南通市凤凰莱茵苑103幢02室不动产交于法院拍卖。若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如期足额履行,则被执行人**自愿将名下位于南通市紫东花苑51幢804室、车库23室不动产交于法院拍卖。若南通市紫东花苑51幢804室、车库23室不动产执行不能或申请执行人仍不能完全受偿,被执行人葛津自愿承担剩余部分,该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葛津自法院确定执行不能之日起或**房产拍卖款分配方案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全部履行完毕,否则被执行人葛津自愿将名下位于南通市凤凰莱茵苑103幢02室不动产交于法院拍卖。承担剩余部分后,葛津有权向**追偿。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02执恢1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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