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洋口信达运输服务中心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706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江苏敏政(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东洋口信达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如东县。
经营者:缪学钱,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邢忠锋。
原告***与被告如东洋口信达运输服务中心、第三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6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滢滢
书 记 员 康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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