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
负责人:许颖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校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邢忠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居民,户籍住址灌云县,现住灌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中心23层。
负责人陈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连云港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持超过有效期的C1驾驶证驾驶车辆,商业险是否赔偿问题,***己超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判决误工费问题,以及***因本次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问题等事实没有查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62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预交的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安述峰
审判员  任李艳
审判员  刘亚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娟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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