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邗江区***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申5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云霞,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群,江苏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邗江区***双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双庙村双古路。
法定代表人:熊焱,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扬州市邗江区鼎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崇川区校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刑忠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杨庙废铁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友谊村跃进组3号。
经营者:李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双庙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杨庙废铁加工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培祥
审 判 员 周 涛
审 判 员 朱 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慧云
书 记 员 喻彬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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