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某某、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2624号
原告:朱亮,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唐家花行50号。
法定代表人:瞿志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东恒(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亮与被告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朱亮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亮负担。
审 判 员 唐文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毛敏华
书 记 员 金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