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7736号
原告:**,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省海安市,住*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工作人员。
被告:*转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通市崇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三里闸村9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转运、*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华兴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冀
书记员杨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