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678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审被告: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业园区经五路西侧明月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7437D7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5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华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2)皖1322民初57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江苏华兴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承包了百川公司新戊二醇及三羟甲基丙烷项目安装工程,位于宁夏灵武市宁东能源华东基地煤化工园区××路西侧、明月路东侧。江苏华兴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将部分保温工程分包给安徽陇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兴公司从未聘请***工作,也未实际接受过***提供的劳务。另外,除江苏华兴公司及分包单位外,另有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按照有限公司等施工单位同期在百川公司内开展施工任务。江苏华兴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路××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称受**、***的雇佣在百川公司工地受伤,但未提交任何与**、***雇佣及实际在百川公司受伤的证据。***的行为系虚构事实规避管辖权规定的恶意行为。一审裁定单方采信***的片面**,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与本案存在任何关联的情况,裁定驳回江苏华兴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未作答辩, **未作**。 ***未作**。 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原审原告,以**、***、江苏华兴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提起诉讼,则四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现因***已先行向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该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不应再行移送,应由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系受何人雇佣及实际在何处受伤的问题,应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予以审查认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故不予审查。 综上,江苏华兴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