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财保138号 申请人: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6783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申请人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欲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款项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江苏华兴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柯志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