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708号
申请人:无锡市球冠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东虹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200667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通市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55号扬子宾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25183192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球冠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球冠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球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雄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球冠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