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益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711号
原告:***,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江苏益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苑西路1007号。
法定代表人:钮庆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益鎏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