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681执50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启东某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执行人:启东某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某温泉城开发有限公司、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某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681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就本案债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执行情况、中止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本案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