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959号
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启东市东海兴垦镇。
经营者:陆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菊,启东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526号农银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燕花,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兴鑫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永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慧
书 记 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