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农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叶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松林,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建彬,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吴鸿辉。
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银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鸿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675元,减半收取133337.50元,由原告江苏银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曹 璐
代理审判员 高 雁
代理审判员 顾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