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执恢165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业已停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宣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行审4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