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

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与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恢1687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峰。
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谢忠然。
关于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业已停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宣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行审16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