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

某某与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608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城运,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8组(花市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Q1EFU7F。
经营者:周美英,女,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宇,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陆姚村3组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252022652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汤美珠
人民陪审员  施昌华
人民陪审员  崔正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