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

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与某某、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53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杰,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Q1EFU7F,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城西村8组(花市。
经营者:周美英,女,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252022652G,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如皋市忠然机械配件厂、***、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雪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