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

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民初8832号
原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袁桥镇陆姚村3组98号。
诉讼代表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陈荣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君,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进,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审理原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瓦公司)与被告***、**进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属瓦公司管理人以资金困难为由,在本案审结前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小兰
人民陪审员  郝小林
人民陪审员  汪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沙凤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