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

某某与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2执恢16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谢忠然。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业已停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的条件,本院已于2020年5月18日裁定宣告如皋市红星金属瓦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9)第367-1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