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与袁国民、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3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0A7R0N,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红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袁国民,男,1970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700318335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987719Y,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将军,董事长。
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与袁国民、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12民初4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袁国民、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无锡文汇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0752元,扣除5311.28元的执行费,将355440.72元退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剩下的金额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执36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