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执恢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WOA7R-O,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红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198771-9,住所地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将军,董事长。
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4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应给付江苏元渡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87068.18元、违约金260000元、律师费55457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363元,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苏0612执3676号,首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00032.18元。在首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55440.72元,收取执行费5311.28元。2022年3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为1444591.46元等。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3月3日、5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金沙支行,账号:**×××28;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交通北路支行,账号:**×××12;户名: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通通州支行,账号:**×××54)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5月5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2022年5月23日,本院向南通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根据调查情况,本案轮候查封了被××人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沙镇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通路11号1幢、2幢不动产,本院(2022)苏0612执1128号案件系首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首查封案件申请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查封期到2025年5月22日)。
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与其姐姐袁美芬作调查笔录。执行过程中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四、2022年5月17日,本院至被××人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向公司员工送达传票,传唤法定代表人至本院接受执行谈话,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时到达本院。
五、2022年5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6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冻结的账户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已向首查封案件申请参与拍卖款项的分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12民初4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晓玲
审 判 员 王 坚
审 判 员 季剑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沙先锋
书 记 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