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02民初1734号
原告: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110号振二街北苑3-2-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OFBA9K9F。
法定代表人:史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献,石家庄市新华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山县,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区全通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987719Y。
法定代表人:王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琴,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53元,减半收取计10276.5元,由原告河北禹易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昱州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