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2民初7430号之二
原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251987719Y,住所地南通高新区金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将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汉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徐淑华
人民陪审员 张宏芳
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季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