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10254号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5-01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83107623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三路2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6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429193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博纳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