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063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港兴小区21栋4**6-2,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7********。
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堤园别墅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5051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3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5015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EBA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宝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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