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02民初913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陈岭、曹玥(实习),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崇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01内******/div>
法定代表人:黄锡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旭,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陈岭,被告**,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祥公司立即支付赔偿款50000元;2.判令城建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恒祥公司分包城建公司承建的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景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为**提供劳务,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右脚骨折。后原告与**达成协议,除手术医疗费用外,由**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其他费用共计8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年底付清。
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与恒祥公司为挂靠关系。赔偿协议签订后其支付了10000元,恒祥公司支付了20000元,因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无力支付赔偿款。
被告恒祥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原告和城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要求城建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恒祥公司与城建公司的结算已经完成,现在应该是超付的状态。其次,恒祥公司具有分包资质,其与城建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合法有效,即便没有结算完毕,原告要求城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城建公司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景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总包单位,恒祥公司与城建公司为劳务分包关系,**与恒祥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之间为劳务关系。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跌落,造成右脚骨折。2019年2月4日,**与**签订“协调书”一份,约定除一次、二次手术医疗费用外,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一切其他费用共计80000元,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其余40000元于2019年年底付清。协议签订后,恒祥公司支付了20000元,**支付了1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与**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了赔偿协议,该协议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恒祥公司与**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依法应当对**的劳务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恒祥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恒祥公司与城建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城建公司与恒祥公司之间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城建公司尚欠恒祥公司工程款,其要求城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
二、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131元,由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
审 判 员 肖红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乔旭阳
书 记 员 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