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2676号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高新区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6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中南锦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葛洲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