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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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3584号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39169L。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朗霞街道悦朗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QK0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房款为:36185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从2021年2月9日到2023年2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算,即为361857.00×4.75%×24-12=34376.42元,并最终计算到所有款项都付清时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锦好公司”)公司就中南-绿地**漫悦湾B1塑钢门窗采购安装工程对外招标;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祥公司”)于2021年6月与**锦好置业有限公司鉴订中南-绿地**漫悦湾B1塑钢门窗采购安装工程,确定了中南-绿地**漫悦湾B1塑钢门窗采购安装工程合同价格总价和工程类价格清单,合同总价为:7720908.93元;2021年2月,被告“锦好公司”要求原告进行工抵房,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于2021年2月9日向被告汇款:361857.00元作为房款,该房款汇给被告后,至今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告无果,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缺席,应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工程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1组。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相关,证明力强,可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的要求汇给其相应款项之后,被告方却未按约与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相应的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以及购房合同等,因此其取得原告方的案涉款项缺乏法律之上根据,其占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方据此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款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61857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618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4元,减半收取3622元,由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程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