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5879号
申请人: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39169L。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14219412。
法定代表人:毕兴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