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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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1496号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39169L。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玥,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朗霞街道悦朗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QK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