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759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女,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60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9AEW6B,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3月16日生,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251839169L,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崇川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莱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陶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汇禄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人民路1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97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莱门窗有限公司、淮安汇禄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