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4436号
申请人: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明路1号。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嘉定区。
申请人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狮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
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