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8878号
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花溪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路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路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晔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