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5343。
法定代表人:李茂贤,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渝北法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货款178607.9元,案件受理费509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股权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未兑现执行标的,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2执恢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扈家瑜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