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9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伦,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海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赵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江津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海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5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王春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冯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