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8626号
原告: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杨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77135129H。
法定代表人:李明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红,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贾嗣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75343。
法定代表人:李茂贤,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生,重庆市巴**人,户籍地重庆市巴**,现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
本院受理于2021年12月2日受理的原告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贾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塔式起重机租金及吊车费共计3008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贾嗣公司向本院提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5破申319号《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190号《决定书》,予以证明该院已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了重庆市九龙坡区天立建材租赁站对贾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院已指定公与勤破产清算服务(重庆)有限公司担任贾嗣公司管理人,易东柯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贾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原告主张的款项因涉及破产企业,应当首先向贾嗣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或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3元,退还原告贵州龙祥玉海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钱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