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5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任执字第168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常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任执字第16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阴衍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