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恢552号
申请人:常州市常泰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辰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574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