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刑初5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明,公司住所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9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诉讼代表人袁伟,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女,1956年7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江苏省昆山市。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阿明,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昆检二部刑诉〔2020〕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阿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袁伟、被告人***、高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阿明,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由被告人高阿明向他人购买蚌埠汇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茂发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涉及发票金额685120.1元,涉及发票税额116470.4元,后由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抵扣,骗取国家税款116470.4元。
2019年12月13日、14日,被告人***、高阿明分别接到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至昆山市税务局第二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退缴所骗增值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增值税款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告人***、高阿明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高阿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阿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阿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对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阿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昆山市周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高阿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佳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